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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员工患精神病后,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石某于2014年9月25日入职兰州某专科医院,担任停车场夜间保安,并与医院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8月7日,石某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2020年10月26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评定其为精神残疾二级,并发放残疾人证;2021年5月12日,当地人民法院认定石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后,石某仍正常履职。
2024年5月,医院发现石某患有精神疾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2024年6月5日,医院以石某“患有重大精神疾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为由,与石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6月11日,石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石某的请求。
【案件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具体涉及以下三方面法律问题: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我国法律对劳动者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为年龄条件(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未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建立劳动关系。在符合年龄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并能通过劳动获取合法报酬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劳动者。本案中,石某虽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但符合年龄条件且具有基本劳动能力,其劳动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与医院建立劳动能力。
2、石某是否具备履行劳动合同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简单、重复的基础劳动。本案中,石某虽然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石某作为停车场保安,工作职能简单、工作强度较小,工作性质和内容与其认知能力相符,石某可以胜任该工作,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可以认定履行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医院在石某确诊数年后才发现其患病,说明疾病并没有妨碍其履职。
3、用人单位能否以职工患有重大精神疾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职工处于试用期内。而对于已转正的正式员工,若发现患有精神疾病的,应当按法律规定享受法定的医疗期待遇,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石某在入职多年后才被确认患有精神疾病,此时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医院应当依法给予石某医疗期待遇,如石某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医院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石某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而医院没有遵循法律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也无证据证明石某无法履行工作职责,单方面以石某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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